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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0年11月05日 號次:第233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一月四日

茲修正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修正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

六十年十一月四日公布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或軍警執行管理糧食或徵購糧食時,如有藉端勒索或其他營私舞弊情事者,依戡亂時期貪汙治罪條例治罪。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