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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港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0年11月05日 號次:第233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一月四日

茲修正商港條例第一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交通部部長 張繼正

修正商港條例第一條條文

六十年十一月四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所稱商港,指在中國境內准許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港而言。
前項商港,以經行政院命令指定者為限。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