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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60年09月01日 號次:第2306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條文

六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二十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五人以下者一人,十六人至三十人者二人,三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