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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增訂並刪除關稅法條文

公布日期:60年08月25日 號次:第2303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茲修正關稅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並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刪除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財政部部長 李國鼎

修正關稅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並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刪除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六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十二條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真正起岸價格,外加百分之二十,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進口貨物如發票記載不實,或所報價格顯然偏低,海關得按輸入口岸之躉發市價,核估完稅價格。
第十五條  進口貨物無躉發市價及真正起岸價格可考者,得參照最近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真正起岸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
第十六條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機械、器具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者,依左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機械、器具,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二、加工貨物,以該貨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計算根據。
第二十三條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得於收到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聲明異議,請求複查。在該案未確定前,異議人得申請海關准其繳納相當全部稅捐之保證金,先將貨物放行。
第二十六條  進口貨物,除海關進口稅則已有規定外,左列各項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暨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與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軍事機關、部隊進口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及其附屬品,暨專供軍用之物資。
四、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進口之救濟物資。
五、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學、教育或研究之必需品,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隊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
六、專賣機關進口供專賣之專賣品。
七、外國政府或機關、團體贈送之勳章、徽章及其類似之獎品。
八、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
九、免費贈送無商業價值之廣告品及貨物樣品。
十、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
十一、打撈沉沒之船舶、航空器及其器材。
十二、經營貿易屆滿二年之中華民國船隻,因逾齡或其他原因,核准解體者。但不屬船身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品、工具,備用之洋貨、存煤、存油等除外。
十三、經營國際貿易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物料。但外國籍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四、貨樣、科學研究品、工程機械、攝映電影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修理裝配零件之機械及器具、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類似物品,在出口後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
十五、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其品目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十六、私人餽贈之進口物品郵包,數量零星者,其限度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經核准對國內經濟發展有重要關係或屬高度技術工業之投資事業,如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產品全部外銷者,依設廠計畫由經濟部核准輸入之自用機器或設備,其應繳進口關稅,得提供擔保,自機器或設備進口之日起記帳五年,期滿繳納。
前項對國內經濟發展有重要關係或屬高度技術之工業,其種類由財政部會商經濟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核准關稅記帳五年之案件,在關稅記帳期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撤銷原核定關稅記帳期限,追繳記帳稅款:
一、產品未能全部外銷者。
二、將進口機器或設備出租、轉售或以任何方法移轉他人者。
第三十一條  免稅或按海關進口稅則規定從低徵稅之進口貨物,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與免稅或適用稅則規定從低條件或用途牴觸者,貨物持有人應自轉讓或變更用途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補繳全額關稅,或補繳該貨應列稅則號別之稅率與原按規定從低計徵關稅之差額。
第三十三條  外銷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進口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進口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
復運進口整修或保養之外銷品,經提供擔保,於進口後六個月內復運出口者,得免稅進口。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之一  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免徵進口關稅。
前項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六條  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於成品出口後退還。
外銷品沖退關稅,應以定額、定率或其他簡明便利之方法為之;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八條  外銷品報運出口之期限,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視外銷品製造或加工所需時間,分業、分類訂定之,逾期不予沖退原料進口稅捐。
前項期限,遇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得比照原定期限酌予延長。但延長期限以一年為限。
第三十九條  外銷品原料出口關稅,廠商應自成品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有關證件,申請沖退,逾期得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補辦申請手續。但成品出口後滿二年未申請者,不予沖退。
第四十條  (刪除)
第四十一條  (刪除)
第四十三條  已納稅之電影片,經禁止映演,自主管審查影片機關通知禁演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燬者,退還其關稅。
第四十七條之一  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前項貨物種類之指定、稅率實際增減之幅度與開始及停止日期,由財政部、經濟部會同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並即由行政院送立法院查照。
前項開始至停止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五十一條  依本法或獎勵投資條例規定,應繳納或追繳之進口稅捐,延不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自繳稅期限屆滿日或關稅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徵或記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或記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五十七條  (刪除)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