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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財產法條文

公布日期:60年05月07日 號次:第2268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五日

茲修正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財政部部長 李國鼎

修正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條文

六十年五月五日公布

第六十條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