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61年12月29日
號次:第251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茲制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經濟部部長 孫運璿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通則依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農產品檢驗及植物檢疫事項。
二、畜、水產品檢驗及動物檢疫事項。
三、農產加工品檢驗事項。
四、工礦產品檢驗事項。
五、報驗發證檢查事項。
六、總務、文書、出納事項。
七、其他有關商品檢驗事項。
第 三 條 各分局得設二課至六課,分掌前條各款所定事項。
第 四 條 各分局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由商品檢驗局呈請經濟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第 五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分局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分局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分局局務。
第 六 條 一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六人,專員一人至三人,技正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七人至五十一人,課員六人至八人,技佐四十人至五十六人,辦事員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課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七 條 二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至六人,專員一人或二人,技正五人至九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五人至四十三人,課員三人至五人,技佐十五人至三十三人,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課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八 條 三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二人至四人,專員一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七人,課員二人至四人,技佐十五人至三十三人,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四人至六人,課員一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九 條 一、二等分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三等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十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檢驗、經建行政、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病蟲害、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各分局辦事細則,由各該分局擬訂,呈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