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61年12月29日
號次:第251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部高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予以廢止。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經濟部部長 孫運璿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茲制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公布之。此令。
茲制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經濟部部長 孫運璿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
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掌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所定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設六科及工務室,分掌前條所定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出納、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五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襄理處務。
第 六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總工程司兼工務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技正一人至三人,工程司二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六人,秘書二人,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副工程司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技士一人,辦事員十三人至十七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七人至九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三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七 條 本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勞工行政、經建行政、一般工程、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九 條 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各加工出口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管理處或分處之指揮,依法辦理加工出口區內有關警察業務。
第 十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通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各分處置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第 三 條 各分處設四課,分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定事項。
第 四 條 各分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 五 條 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頃者為二等分處,一、二等分處員額之配置如左:
一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辦事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二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士一人,辦事員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六 條 各分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七 條 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勞工行政、經建行政、一般工程、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八 條 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
第 九 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