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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61年12月11日 號次:第2506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茲制定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經濟部部長 孫運璿

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設證券管理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核准,及其有關證券管理部分之檢查事項。
四、證券商之特許與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與監督事項。
六、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與管理、監督事項。
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八、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九、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與協調事項。
十、證券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一、證券之調查、統計、分析及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證券之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設四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四 條  本會設秘書室,管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圖書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財政部錢幣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第 六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四人,稽核八人至十二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七 條  本會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稽核、金融、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九 條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