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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61年12月06日 號次:第250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茲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

六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公布

第 四 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