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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61年12月06日
號次:第250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茲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
六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公布
第 四 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