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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1年12月01日 號次:第2502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茲修正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修正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六條條文

六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

第十六條  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或抵借外債。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呈准行政院特許者,不在此限。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