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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貨物稅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1年07月26日 號次:第2447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財政部部長 李國鼎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六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四 條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直接製成之糖類均屬之。但採用已稅糖類加工製成之糖品免稅。
五、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六、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七、麻紗:凡以苧麻、亞麻經機器加工紡製之麻紗均屬之。
八、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九、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一、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三、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
十四、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五、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六、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但合於國家標準之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蔬菜汁免稅。
十七、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八、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十九、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一、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二、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壓縮天然氣。
 ○七液化石油氣。
二十三、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四、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五、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六、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但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不論有無邊車均屬之。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應稅貨物,為便利稽徵,得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改就其原料折算課徵。
第 五 條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五、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七、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八、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九、人造絲、合成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三、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十四、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六、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
十七、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八、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一、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二、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六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佔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三、電器類: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電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四、縫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五、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六、車輛類:
○一汽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應納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課貨物稅貨物之原料者,但薰菸葉除外。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品。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