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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公布日期:61年07月07日 號次:第2439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六日

茲修正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六十一年七月六日公布

第 一 條  總統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四項之規定,設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簡稱國家安全會議)
第 二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動員戡亂大政方針之決定事項。
二、關於國防重大政策之決定事項。
三、關於國家建設及科學發展之研究指導事項。
四、關於總體作戰之策定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國家總動員之決策事項。
六、關於戰地政務之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動員戡亂之重要決策事項,及奉 總統核交研議及審核事項。
第 三 條  總統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與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代表機構時,得提交國家安全會議研討。
第 四 條  總統行使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職權時,以命令行之。
第 五 條  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總統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第 六 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各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並得指定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經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第 七 條  國家安全會議設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機構。依其性質研究、設計、策劃、及執行有關之業務,其組織另訂之。
第 八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二人協助之。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及不屬於其他各機構職掌之事項,其組織另訂之。
第 九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經 總統核定後,依其性質交主管機關實施。
第 十 條  本綱要自公佈之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