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1106
修正學位授予法條文

公布日期:61年05月29日 號次:第242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茲修正學位授予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教育部部長 羅雲平

修正學位授予法第三條條文

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

第 三 條  凡曾在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軍警院校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其學生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亦得由各該院校授予學士學位。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