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853
修正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至條文

公布日期:61年04月03日 號次:第2398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一日

茲修正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內政部部長 徐慶鐘
教育部部長 羅雲平公出
 政務次長 謝明山代行

修正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條文

六十一年四月一日公布

第 九 條  高級警察教育分本科、專修科,其修業年限如左:
一、本科四年。
二、專修科二年。
本科辦理著有成績者,得設研究所。
高級警察教育之辦理,依大學法有關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第 十 條  本科學生修業期滿,試驗及格,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研究生依學位授予法第四條之規定,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本科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研究生應考資格,須曾在中央警官學校或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警察學系或其他相關學系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服務滿二年,成績優良者。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