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61年02月07日
號次:第237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五日
茲修正考試法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修正考試法第十八條條文
六十一年二月五日公布
第十八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或曾任副教授二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並就其錄取類科在機關服務六年以上,成績特優,有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