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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官員
公布日期:96年04月11日
號次:第673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國立故宮博物院副院長丁育群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此令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日起生效。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特派吳嘉麗為96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及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驗船師、引水人考試典試委員長。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任命謝定宏為行政院衛生署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徐元龍為行政院衛生署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
任命袁紹英、楊慶熙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任命楊豊昌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任命王立群、陳妍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張子浩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楊誌柔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任第十職等稽核,洪幸元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周新臺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張志範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任命李玉惠為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人事室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王唯治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黃振興、李中新、梁國興、徐鴻發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謝得志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員,黃金城、曾哲聰、張欽章、陳明輝、洪慧芬、陳家杰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簡任第十職等副研究員。
任命黃麗琴為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審計兼科長,陳三民為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簡任第十職等稽察兼科長,王文助為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簡任第十職等審計兼課長,朱永泰為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簡任第十職等稽察兼課長,李維銘為審計部臺灣省臺中縣審計室簡任第十職等審計兼課長,江上進為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兼副主任,詹美玲為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審計兼科長。
任命房振昆為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吳金盛為臺北市體育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梁永斐為臺北市體育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羅俊昇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任命陳哲寬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簡任第十職等廠長。
任命蔣偉民為新竹市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程良村為新竹市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謝秀琴為彰化縣政府主計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余坤龍為嘉義市政府簡任第十職等局長,孫淑蓉為嘉義市衛生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
任命黃緒信為臺南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局長。
任命鄭淑紅為高雄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任命涂燕諒以簡任第十一職等為屏東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任命吳松薰為屏東縣議會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蘇啟昌為澎湖縣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薛益琳為澎湖縣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消費者保護官。
任命崔承愷、甘金相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學晴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綺霞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政文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婷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怡如、王偉琪、駱婷婷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菁華、吳明亮、黃毓舜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蔡雪鈿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麗君、李偉寧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慧玲、許媺宜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汪金隆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邱瑾瑩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余銅川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志賢、張尚勳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任命陳建成、楊慶耀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任命許呈傑為警監三階警察官,楊源明、孫衛為警監四階警察官。
任命林煒翔、賴協駿、梅賢齊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陳長勝為警監三階警察官。
任命李志昇、陳彥宇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劉穎悟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吳忠哲、黃柏諺、胡宜智、劉字鴻、詹智能、程順偉、蔡嘉獻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楊錦龍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王昭平、洪銘見、楊秋雄為警正警察官。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