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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6年05月25日 號次:第320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茲修正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嚴家淦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財政部部長 費 驊

修正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六條條文

六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 六 條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四十五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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