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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貨物稅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6年01月05日 號次:第3143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四日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嚴家淦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財政部部長 費 驊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四條條文

六十六年一月四日公布

第 四 條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直接製成之糖類均屬之。但採用已稅糖類加工製成之糖品免稅。
五、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六、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七、蔴紗:凡以苧蔴、亞蔴經機器加工紡製之蔴紗均屬之。
八、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九、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一、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三、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但利用國內已稅塑膠加工剩餘之下腳廢料或廢棄之塑膠製品收回再製之塑膠料免稅。
十四、塑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五、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六、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但合於國家標準之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蔬菜汁免稅。
十七、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八、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十九、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一、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二、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壓縮天然氣。
 (七)液化石油氣。
二十三、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四、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五、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進口廢鋼或拆船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六、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但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不論有無邊車均屬之。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十五款應稅貨物,為簡化稽徵,得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改就原料折算課徵。其屬經常大量用以加工製造外銷貨品者,並得依據貿易資料核定,按其內銷所占比率折算課徵貨物稅。
依前項就內銷比率課徵貨物稅者,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有關外銷免徵貨物稅及沖退貨物稅之規定。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