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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公布日期:62年11月14日 號次:第2651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茲修正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六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

第 一 條  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全國歲計、會計、統計事宜。
第 二 條  本處設左列各局、室、司:
一、第一局。
二、第二局。
三、第三局。
四、秘書室。
五、總務司。
第 三 條  第一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籌編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暨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預算編審辦法之擬訂,及各級機關單位分級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單位預算及營業基金以外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及有關歲入、歲出計畫之核議,暨總預算案之整編事項。
四、關於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審核、整編事項。
五、關於各機關分配預算之核定及修正,或將其分配數之一部協商列為準備事項。
六、關於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之查核,及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核議事項。
七、關於各機關預算內經費流用之查核、登記,及申請保留契約責任經費移轉年度之核議事項。
八、關於單位會計報告暨其他預算分配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之審核,及總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事項。
九、關於單位決算及營業基金以外附屬單位決算之查核,及總決算之彙編事項。
十、關於公務機關預算、決算書表格式之制定、頒行事項。
十一、關於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頒行,暨各公務機關會計制度設計之核定及其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十二、關於各公務機關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公務機關之歲計、會計事項。
第 四 條  第二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籌劃營業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暨經營上增進效能之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營業機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成本效益評估、分析事項。
三、關於營業預算之審核、綜計與彙編事項。
四、關於各營業機關預算分期實施計畫及會計報告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營業決算帳目之檢查、評議、綜計及彙編事項。
六、關於各營業機關之營業收入、資金運用與財務狀況之分析、查核,暨產品成本計算方式及公用事業費率計算公式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營業預算、決算書表格式之製定,頒行事項。
八、關於營業會計制度內部審核程序之設計、核定及其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九、關於各營業機關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營業機關之歲計、會計事項。
第 五 條  第三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統計方案、統計標準及統計圖表格式之審訂、頒行事項。
二、關於各機關統計工作之劃分及聯繫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計畫經費之核議及統計工作之稽核、複查事項。
四、關於基本國勢調查之籌辦、資料處理與報告編製、分析事項。
五、關於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審、分析事項。
六、關於全國總供需估測模型之設計及估測之分析事項。
七、關於物價統計與勞工統計於查編、分析事項。
八、關於全國統計總報告之彙編、統計資料之發布、統計資料檔案掌理,及國際資料之交換與國際統計事務之聯繫事項。
九、關於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報告編撰與重要會議之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審核與機要文件之研辦事項。
三、關於研究發展、考核、管制事項。
四、關於新聞之發布及公共關係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第 七 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本處經費之請領、轉發、及零用金之保管、支報事項。
四、關於本處財產物品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處檔案之整理、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處庶務及不屬於各局、處、室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置主計長一人,特任,綜理本處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主計長一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主計長處理處務。
第 九 條  本處置主計官七人至九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歲計、會計、統計法規、方案、制度之規劃、審議事項。
第 十 條  本處置局長三人,由主計官兼任,副局長三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視察九人至十三人,編審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四人,編審三人,職位得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十八人,專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十八人至八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一條  本處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二條  本處總務司置司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科長三人,專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七人至九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二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三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三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委員六人,及研究員六人,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第十四條  本處設人事處,依法辦理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專門委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四人,專員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七人,辦事員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五條  本處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專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六條  本處設主計會議,由主計長、副主計長及主計官組織之。主計長為主席,主計長缺席時由副主計長代理之。各局、司、處、室主管人員及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對於有關其職掌之事件,得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主計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關於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任免之審定事項。
二、關於歲計、會計、統計法規、方案及制度設計之審議、修訂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編組及辦事細則之審議事項。
四、各主計官或局長提議事項。
五、主計長交議事項。
第十八條  本處依統計法第十條之規定,得臨時設普查機構;並因其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除向有關機關借調人員外,其所需文書及事務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專業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第十九條  本處設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條  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第二十一條  主計長得隨時調遣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員。
第二十二條  第八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與職系說明書,就會計、統計及其相關職系選用之;並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及有關工程職系。但其職位數以占總職位數十分之一為限。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分別就一般行政管理、文書、事務管理、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三條  本處處務規程以處令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