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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看守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2年11月07日 號次:第2648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茲修正看守所組織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 政 院 院 長 蔣經國
司法行政部部長 王任遠

修正看守所組織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

六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公布

第 九 條  看守所置醫師一人至三人,薦任;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藥劑師薦任,藥劑生委任或僱用;護士一人至三人,委任或僱用;掌理保健、醫療及護理事務。
第 十 條  看守所得置作業導師一人至五人,委任或僱用。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