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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監獄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2年11月07日 號次:第2648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茲修正監獄組織條例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 政 院 院 長 蔣經國
司法行政部部長 王任遠

修正監獄組織條例第十二條條文

六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公布

第十二條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二至十五人,均薦任;作業導師一人至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助理作業導師三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人,薦任;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劑師薦任,藥劑生委任;護士一人至十人,委任或僱用。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師、醫師兼任。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