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757
修正公務職位分類法條文

公布日期:62年11月07日 號次:第2648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茲修正公務職位分類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修正公務職位分類法第三條條文

六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公布

第 三 條  職位應依工作之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予以分類。但左列機關得不予分類:
一、司法機關。
二、外交機關。
三、警察機關。
四、衛生機關。
五、民意機關。
六、其他經立法程序規定不宜分類機關。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