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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2年10月29日 號次:第264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茲修正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修正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

六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布

第 二 條  大使館置特命全權大使一人,特任或簡任。並設左列外交官員:
一、參事一人至四人。
二、一等秘書及二等秘書一人至六人。
三、三等秘書一人至七人。
大使館業務繁重者,得設公使一人。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