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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獎勵投資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2年03月23日
號次:第255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茲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經濟部部長 孫運璿
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五條條文
六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 五 條 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合作社等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適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章有關工業用地取得之有關規定。
專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準用第六條有關獎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