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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獎勵投資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2年03月23日 號次:第255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茲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經濟部部長 孫運璿

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五條條文

六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 五 條  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合作社等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適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章有關工業用地取得之有關規定。
專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準用第六條有關獎勵之規定。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