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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公布日期:62年01月31日 號次:第2528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茲制定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經濟部部長 孫運璿

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六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加速發展工業技術,特設工業技術研究院,並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創立基金,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全部資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第 四 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核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額數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
第 五 條  本院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 六 條  本院置董事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董事人選應就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 七 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與前條董事同。
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會議。
第 八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第 九 條  本院所屬研究單位,得因業務或研究上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變更時亦同。
第 十 條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第十一條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定之。
第十二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