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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2年01月05日 號次:第2517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五日
茲修正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財政部部長 李國鼎
修正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二條條文
六十二年一月五日公布
第 二 條 向國外借款或保證,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由財政部部長代表國庫與承貸機構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並依照契約規定,支用及償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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