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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3月28日 號次:第6737號

國家安全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9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096)英樸字第0007282號

修正「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四條條文。
附「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四條條文。

局    長 許惠祐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修正第四條條文

第 四 條  特勤中心掌理下列人員之安全維護: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家屬。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家屬。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安全維護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當選人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準。但公告前,本款人員亦應適當維護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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