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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發展觀光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3月21日 號次:第673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721號

茲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交通部部長 蔡 堆

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

第七十條之一  於本條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三十五條辦理公司登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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