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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兵役法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3月21日
號次:第673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51號
茲修正兵役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李逸洋
國防部部長 李 傑
兵役法修正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
第 三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十六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五十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除役時止;其管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