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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3月21日
號次:第673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81號
茲修正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
第 三 條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