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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文程式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3月21日 號次:第673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71號

茲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公文程式條例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

第 二 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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