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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印信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3月21日 號次:第673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31號

茲修正印信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印信條例修正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

第 三 條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第 五 條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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