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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勘報災歉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4年04月28日 號次:第2878 號


總統令
六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茲修正勘報災歉條例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嚴家淦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財政部部長 李國鼎

修正勘報災歉條例第八條條文

六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八 條  各省核定被災減免成數,應以被災農地中稔年成收穫總量為標準。其收穫未達三成者,准免全賦;收穫三成以上未達四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七點五;收穫四成以上未達五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六點五;收穫五成以上未達六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五點五;收穫六成以上未達七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四點五;收穫七成以上未達八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三;收穫八成以上者,不予減免。
魚塭用地之災歉,準用前項規定減免。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