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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刪除監察院組織法條文、修正並刪除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64年04月23日 號次:第2876 號


總統令
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茲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並刪除第十四條條文,原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遞改為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公布之。
茲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並刪除第十一條條文,原第十二條遞改為第十一條。公布之。

總  統 嚴家淦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並刪除第十四條條文,原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遞改為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十一條  監察院置參事四人至六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監察之法案、命令事項。
第十二條  監察院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其中七人至九人簡任,餘薦任;組(室)主任七人至九人,由秘書兼任之;稽核二人,簡任;調查專員九人至十八人,其中三人至八人簡任,餘薦任;編纂二人,簡任;科長十一人,編審二人,均薦任;速記長一人,簡任;速記員二人至四人,委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得為薦任;科員八人至二十人,委任,其中三人至八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委任;藥劑員一人,護士二人,均委任;書記十五人至二十人。
第十三條  監察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書記四人至六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書記二人至四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書記一人或二人。

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並刪除第十一條條文,原第十二條遞改為第十一條。

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 九 條  各委員會各置秘書二人,一人簡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或三人,委任,其中一人得為薦任;書記一人。
各委員會職員,得視事務之繁簡,由院長相互調用之。
第 十 條  各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各置專門委員一人,簡任。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