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1081
制定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64年01月08日
號次:第2831號
總統令
六十四年一月六日
茲制定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六十四年一月六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細菌之研究及檢驗。
二、病理之研究及檢驗。
三、病毒之研究及檢驗。
四、血清之研究及檢驗。
五、生物製劑之研究及製造。
六、生物製劑之檢定。
七、衛生工作人員之訓練。
八、其他有關預防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設六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課辦事。
第 四 條 本所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簡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輔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六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薦任或簡任;研究員三人,簡任或薦任或聘用;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二人得為簡任,餘薦任;總務室主任一人,秘書一人,薦任;課長九人至十五人,由薦任技正兼任;課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其中五人得為薦任,餘委任;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九人得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二人至四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均委任;並得僱用雇員十四人至二十二人。
第 七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計室,置主任一人,均薦任;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在國內適當地區設檢驗站,置站主任,由薦任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