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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3年12月27日
號次:第2826號
總統令
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茲修正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財政部部長 李國鼎
修正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第三條條文
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
第 三 條 綜合所得稅,除各項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計算外,其免稅額、寬減額,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個人免稅額,全年一萬五千元,有配偶者三萬元。
二、扶養親屬寬減額: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之寬減額,每人全年一萬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