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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刪除少年觀護所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3年12月23日 號次:第2824號

總統令
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茲修正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並刪除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 政 院 院 長 蔣經國
司法行政部部長 王任遠

修正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並刪除第十七條條文

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 五 條  少年觀護所置主任一人,薦任,綜理全所事務。
第 六 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薦任,輔助主任處理全所事務。
第 七 條  少年觀護所分設教導、鑑別、總務三組,並得設醫務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薦任或委任;承主任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第十三條  少年觀護所教導組置導師一人至五人,鑑別組置導師一人至三人,均薦任或委任。
醫務組置醫師一人至三人,薦任;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藥劑師委任或薦任,藥劑生委任;護士一人或二人,委任。
第十四條  少年觀護所置組員四人至九人,委任,分配各組服務;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十五條  少年觀護所置管理員六人至二十六人,委任或僱用;分別擔任戒護、紀錄及繕寫事務。
第十六條  少年觀護所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分別掌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必要時,得各置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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