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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刪除行政院衛生署國際港埠檢疫所組織通則條文
公布日期:63年12月23日
號次:第2824號
總統令
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國際港埠檢疫所組織通則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並刪除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修正行政院衛生署國際港埠檢疫所組織通則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並刪除第十二條條文
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 六 條 檢疫所置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 七 條 一等檢疫所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總務室主任一人,技正一人或二人,檢疫醫官一人或二人,專員一人或二人,均薦任;技士三人至六人,其中一人或二人得為薦任,餘委任;檢疫員八人至十四人,技佐二人至四人,護士三人至五人,均委任;課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或二人得為薦任,餘委任;雇員三人至五人。
第 八 條 二等檢疫所置秘書一人,課長二人至四人,總務室主任一人,技正一人,檢疫醫官一人,均薦任;技士二人至四人,其中一人得為薦任,餘委任;檢疫員四人至十人,技佐一人至三人,護士一人至三人,均委任;課員二人至四人,其中一人得為薦任,餘委任;雇員一人至三人。
第 九 條 三等檢疫所置課長一人,技正一人,檢疫醫官一人,均薦任;檢疫員一人至三人,技佐一人或二人,課員一人或二人,均委任;並得置技士及護士各一人,均委任;雇員一人。
第 十 條 一等檢疫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一人或二人,委任;二等檢疫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一人,均委任;三等檢疫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一等檢疫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一人或二人,委任;二等檢疫所置主計員一人,佐理員一人,均委任;三等檢疫所置主計員一人,委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