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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並刪除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63年12月23日
			號次:第2824號
		
		總統令	
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並刪除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並刪除第十五條條文
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十二條  衛生署置署長一人,簡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二人,簡任,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十三條  衛生署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一人或二人,處長五人,室主任一人,均簡任;技正十人至十六人,其中三人至五人簡任,餘薦任;視察二人至四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秘書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二人,專員三人至七人,均薦任;技士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三人至五人薦任,餘委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六人,其中八人至十三人薦任,餘委任;技佐六人至八人,委任;雇員八人至十六人。
第十四條  衛生署設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