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63年12月20日
號次:第2823
號
總統令
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茲修正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並刪除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修正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並刪除第八條條文。
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均簡任。
第 三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薦任;組員三人或四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五人至九人;各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事務。
第 六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