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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兵役法條文
公布日期:63年07月12日 號次:第2754 號
總統令
六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茲修正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內政部部長 林金生
國防部部長 高魁元
修正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
六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公布
第三十五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國民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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