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986
修正兵役法條文

公布日期:63年07月12日 號次:第2754 號


總統令
六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茲修正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內政部部長 林金生
國防部部長 高魁元

修正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

六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公布

第三十五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國民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