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831
修正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3年05月29日 號次:第2735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國防部部長 高魁元

修正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九條條文

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九 條  常備軍官服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除志願留營者外,得依軍事需要,延長服役三年至五年。
志願考入軍官學校正期班畢業任軍官者,不受前項現役年限之限制。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