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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3年05月29日 號次:第273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國防部部長 高魁元
修正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九條條文
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九 條 常備軍官服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除志願留營者外,得依軍事需要,延長服役三年至五年。
志願考入軍官學校正期班畢業任軍官者,不受前項現役年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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