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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條文
公布日期:63年05月06日 號次:第2725 號
總統令
六十三年五月三日
茲修正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修正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第八條條文
六十三年五月三日公布
第 八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協助之。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 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及不屬於其他各機構職掌之事項,其組織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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