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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條文
公布日期:67年11月20日
號次:第343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茲修正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布
第 四 條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依法實授者,參加年終考績。
依法調整歸級、調任或升任人員,前後任同一範圍各職等職務,或高職等改任低職等職務,並繼續任職者,其年資得合併計算。
第 五 條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除機關首長應由上級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一範圍為比較範圍。
第 九 條 年終考績應晉俸階,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階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原職等職務,連續二年列甲等,或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除依法須經升等考試及格者外,取得升等任用資格。
第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其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其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階,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本俸最高俸階,或已敘年功俸階者,晉年功俸一階,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階,依法不再晉敘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績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俸階,改給二個月俸額之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