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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防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67年07月17日 號次:第3382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茲修正國防部組織法第五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國防部部長 高魁元

修正國防部組織法第五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公布

第 五 條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下轄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軍管區司令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動員戡亂時期於重要地區設置警備總司令部或司令部;其組織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四條  國防部置副部長一人,特任或二級上將,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九條  國防部置參謀一百七十人至二百九十人,其中五十七人至一百十三人,上校,其餘中(少)校;祕書十人至二十人,其中三人至八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或上校,其餘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校;技正三人至八人,專門委員十二人至三十人,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或上校;稽核二十七人至五十二人,其中九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或上校,其餘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校;編審二十三人至四十八人,其中八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或上校,其餘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專員七人至十五人,其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少)校;編輯十一人至二十二人,其中四人至九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少)校,其餘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或上尉;軍法官二十人至四十人,上校;書記官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中八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或中(少)校,其餘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或上尉;辦事員五人至十五人,其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或上(中、少)尉;書記十人至二十人,其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分屬各室、司、局辦理事務。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