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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7年06月02日 號次:第3363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二日

茲修正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教育部部長 朱匯森

修正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二日公布

第 三 條  博士學位評定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長聘任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如有由提出候選人之學校教師或原校考試委員擔任者,以一人為限。
第 四 條  博士學位評定會委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五年以上,並擔任與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之有關學科教學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及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員五年以上,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三、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並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