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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67年05月26日 號次:第336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茲將內政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 政 院 院 長 徐慶鐘代理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粧品之檢驗。
二、藥物及食品添加物檢驗方法之研訂。
三、食品、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粧品衛生檢驗方法之研訂。
四、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暨化粧品之調查研究、試驗及衛生安全性之評估。
五、藥物及食品添加物在檢驗時所用之對照標準品之供應。
六、地方衛生機關有關藥物、食品、化粧品之衛生稽查人員、檢驗人員之督導與有關稽查、檢驗技術之輔導及訓練。
七、其他有關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粧品之檢驗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四 條  本局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供應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輔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薦任或簡任;研究員二人或三人,簡任或薦任或聘用;技正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五人得為簡任,餘薦任;總務室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科長十二人至十五人,均薦任;技士九十人至一百一十人,其中二十四人得為薦任,餘委任;科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五人得為薦任,餘委任;技佐四十二人至六十四人,辦事員五人至九人,均委任;並得僱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均薦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各省(市)、縣(市)及重要港口、機場,設檢驗站。檢驗站置站主任,由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