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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公布日期:67年05月03日
號次:第335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三日
茲制定卸任總統禮遇條例,公布之。
總 統 嚴家淦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三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卸任總統享有左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
三、供應房屋及其設備。
四、供應交通工具。
五、供應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
六、供應保健醫護。
七、供應安全護衛。
第 三 條 前條禮遇,於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職時停止之。
第 四 條 因罷免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得享有第二條之禮遇。
第 五 條 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六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