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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7年01月09日
號次:第330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六日
茲修正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嚴家淦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修正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六日公布
第 二 條 大使館置特命全權大使一人,特任或簡任。並置左列外交官員:
一、參事一人至四人。
二、一等秘書、二等秘書及三等秘書一人至二十二人。
大使館業務繁重者,得置公使一人。
第 四 條 總領事館置左列領事官員:
一、總領事一人。
二、領事及副領事一人至十一人。
總領事館業務繁重者,得置副總領事一人。
第 五 條 領事館置左列領事官員:
一、領事一人。
二、副領事一人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