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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訴願法條文

公布日期:68年12月07日 號次:第360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七日

茲修正訴願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訴願法第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公布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則;受理事件繁多者,應增調人員專責辦理之。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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